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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保姆状告七旬雇主 讨要扶养费一审胜诉
作者:高晋 张朕   发布时间:2009-08-31 10:13:10


    8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家庭成员间扶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扶养关系成立,雇主每月支付保姆400元扶养费。

    1957年,中年丧夫的王老太又遭到公公去世的打击,生活窘迫的她将两个未成年的男孩留给婆婆,跟随在洛阳工作的老乡李工,到其家中做保姆。当时,正值洛阳大建设时期,身为知识分子的李工夫妇,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家里一切事均由王老太打理。不久,李工喜得双胞胎,一家人欢天喜地,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王老太靠着自己的经验,把三个孩子带得健健康康,家里家外收拾得井井有条。

    共同的生活使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对李工一家来说,王老太早已成为家庭的一员,李家也多次口头承诺为其养老送终。无论在社区、邻里、单位里,这都是一个模范家庭,多次被评为“五好家庭”。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李工的子女一个个学业优异、事业有成,双胞胎老大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部级研究单位,老二出国留学,老三丫头就职于深圳一知名企业。

    李工对王老太留在老家的两个男孩也关怀备至,先后帮助他们参军,老大复原后,又出资三万帮其盖房娶妻,老二转业被分到东北。期间,李工还将王老太的户口迁到洛阳,并为她申请了低保。王老太依然兢兢业业地为李家操持家务,并将孙子女带大。1979年,王老太曾回过原籍,但不到一年又回来了,在她心目中洛阳才是她真正的家。

    本来这段佳话可以通过三位老人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底,李工因心脏病住院,做支架手术支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李工的老伴也患了老年痴呆症,祸不单行,在身边的大儿媳也因癌症住院,一时,家里正常的生活轨迹被彻底打乱。考虑到房子没有暖气,为照顾李工的病情,冬天李工夫妇被女儿接往深圳,留守家中的王老太渐渐感到凄凉和冷落。虽然李工的大儿子不时前来看望,衣食无忧,但形影相吊、孑然一身的她对自己的晚年感到担忧,万一李工夫妇先她而去,那么守望五十年的承诺,何人兑现。

    2008年10月,王老太以李工夫妇嫌其体弱多病,对其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医疗费300元。

    接到王老太的起诉,李工很伤脑筋,自己从未表露过不管王老太的意思,即使生病期间,也一直让子女安排着王老太的生活,今日缘何成为被告。李工的代理人认为,李工夫妇没有赡养王老太的法定义务。对其赡养义应由其儿女承担。原告在被告家中居住系借住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在李工家中共同生活近50年,双方之间的口头抚养协议有效。现由于李工身体原因,无力照顾王老太生活,王老太要求向其支付一定扶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数额过高,应予调整,遂做出上述判决。

    涧西区法院院长董扬认为:赡养、抚养关系产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扶养产生于夫妻及兄弟姐妹之间,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身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李工夫妇与王老太,无论共同生活的时间多长,其人身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可能产生这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双方养老送终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呢?事实上,扶养关系产生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之间,也不是绝对的,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一种特例,法律是允许没有特定人身关系的第三方与被扶养人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只不过这种抚养关系产生的义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而是产生于约定的一种契约责任。因此,双方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又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应视为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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