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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美去意已决 秦香莲誓死不离
河池中院终审判决离婚诉讼战
作者:覃志凌   发布时间:2009-08-31 11:12:47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且经常外出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个风流丈夫强烈要求离婚,于是夫妻之间大打离婚诉讼战。8月28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周志流是环江县某镇教师。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林红认识后自由恋爱。1985年7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林红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低,性格软弱,在家里地位低下,而周志流有固定经济收入,“话语权”完全掌握在周志流手中。

    双方同居后的前一阶段关系较好,夫妻倒也恩爱了一段时间,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但是自1990年起,林红看出周志流发生了微妙变化,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周志流有了外遇,尤其是周志流升官到环江县某学校任教导主任后,性情大变,更是经常有声音传来,说周志流平时借外出工作之机,与酒家小姐勾搭,常有不轨行为,每当林红对周志流的不忠行为加以指责时,周志流不但不悔改,反而恼羞成怒,对林红拳脚相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甚至有一次夫妻俩在打闹时,周志流居然做出匪夷所思的事情来,他粗暴地强行把林红关进一个铁笼里,许久才放覃出来,林红遭此凌辱,痛苦不堪,伤心流泪,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1994年10月,周志流干脆外出另租房居住,“自由”后的他继续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很长一段时间与林红断绝来往,夫妻关系一直属于“冷战”状态。

    2006年9月,周志流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强烈要求离婚。而林红则与周志流对着干,坚决不同意离婚,誓死不离,不让周志流离婚的图谋得逞。 2006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各自居住,互不往来。

    2007年1月间,双方又因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周志流动手将林红打伤(面部、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基本上名存实亡,剩下的只有哀怨与仇恨。

    为了结束与林红的婚姻关系,2008年8月,周志流第二次向环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身心俱疲、伤痕累累的林红终于同意离婚,但要求多分财产,同时要求周志流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环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流与林红于198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周志流提出离婚,林红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周志流在与林红婚姻存续期间,不尊重夫妻感情,经常外出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每当林红对周志流的行为加以指责时,周志流不但不悔改,反而对林红实施家庭暴力,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给林红身心造成一定伤害,故林红要求在本案中多分财产和请求周志流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之规定,环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周志流与林红离婚;对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处分;由周志流支付给林红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志流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志流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问题,还有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持有异议,周志流否认经常外出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和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林红答辩认为,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志流的上诉,维持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因一审判决认定财产方面的事实有错误,应予适当变更。

    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中院经证实,周志流确实有与妻子林红之外的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和打伤林红的事实,周志流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并构成家庭暴力,一审判决周志流支付给林红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河池市中院遂改判: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给予适当变更;其余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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