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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收受回扣 沐川卫生院窝案院长带头
作者:杨欣骏 发布时间:2009-09-07 16:06:46
四川省沐川县某卫生院院长贺名传截留门诊收费归为已用,又伙同多名医务人员在采购和开具处方中收取回扣。9月7日,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贪污、受贿案件。贺名传作为沐川县首例医疗领域贪污、贿赂案被告人,被数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3年;该案其他4名医务人员也作为沐川县首例商业贿赂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贺名传被任命为某卫生院院长并主持工作,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贺名传采取少计收入和不存银行的方式截留门诊收费总计94次、金额38589元。 又查明,被告人贺天、张小奇、龙田、秦远洋均系某卫生院医务人员。2006年以来,4被告人在向四川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乐山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乐山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沐川某有限公司采购药品中收取回扣共计185437元。其中,张小奇、龙田、秦远洋负责利用医生处方便利,开出4药品公司销售的药品,贺天负责采购环节统一收取回扣,统计张小奇、龙田、秦远洋开出药品数量,并按事先约定比例分配回扣金额。贺名传得知收受药品回扣一事后,以禁止收受回扣相威胁,从张小奇、龙田每月所得回扣总额中提取20%。截至案发,贺天分得回扣53181元、张小奇分得55654元、44532元、秦远洋分得19014元、贺名传分得133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名传任某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医院门诊收费,又利用职权索取财物,均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贺天、张小奇、龙田、秦远洋作为医务人员,共谋利用采购药品和开具处方的便利收取回扣、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贺名传、张小奇、龙田、秦远洋均有自首行为,被告人贺名传有立功行为,被告人贺天具有其他从轻的法定情节,法院酌情对5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贺名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贺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小奇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龙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秦远洋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追缴5被告人违法所得,分别上缴国库或返还某卫生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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