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息约定不明确 擅自改动不支持
作者:常晓山 吉永才   发布时间:2009-09-09 09:01:05


    债权人发现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便擅自将借条作了修改。9月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张治归还李满借款3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过此计算方法部分不予支持。

   张治与李满是邻居。2007年9月,张治向李满借了3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张治给李满出具了一张借条,注明“到期不还按总额的4%计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治未能如期归还,李满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李满发现借据上约定的利息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就自作聪明在借条上加上了“月息”二字。

   法院认为,李满自行添加的字样已使借条的内容发生改变,故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