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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持假冒委托书出庭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作者:方捷 周军 陈奎   发布时间:2009-09-16 10:36:14


    案外人持假冒委托书欲参加庭审,法官仔细比对发现问题。9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妨害诉讼的案外人支维高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民事制裁。

  2009年8月21日,被告时某宝驾驶摩托车与原告仲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该事故经沭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仲某受伤后,在沭阳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1521元。原告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9年9月8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案外人支维高自称是仲某的“委托人”,还持有仲某“签名”的委托书。法官经仔细比对,发现支维高所持委托书上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系同一人所为。经查问,支维高承认这份委托书不是仲某本人交给他的,委托书上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都是支维高自己所书写。支维高称其系仲某姐夫,因仲某家庭生活困难,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其垫付,仲某系应支维高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开庭前一天,仲某与支维高因琐事发生争吵,开庭当日,支维高要求仲某出庭时,仲某称医疗费不是自己给付,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支维高便私自到法庭,并提交了假冒委托书。

  法院认为,案外人支维高明知在没有仲某委托的情形下,持非仲某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到法院参加诉讼,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故给予上述民事制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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