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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大学生暴力逼人加入传销组织致其死亡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09-09-17 10:39:44


    9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发生在该市的四名大学生暴力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韦某某(均为大专)、钟某某(本科)到庭受审。

    2009年1月3日,被害人郑某听他人说韶关市有一间公司招人,于是从沈阳乘火车来到韶关。经过接触,他发现该公司实际上是传销组织,便多次拒绝加入该组织。同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山东人)认为他不肯加入的态度影响了其组织的其他成员,便组织被告人钟某某(江西人)、韦某某(福建人)、张某某(内蒙古人)在武江区韶关剧院旁某出租屋内,用竹棍、木条、皮带以及拳脚对郑某进行了持续约2小时的殴打。随后,刘某指使韦某某、张某某把郑某带到火车站帮其买票,让其离开韶关。到达火车站广场后,郑某身体不适倒卧在广场,被群众报“120”急救。张某某、韦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刘成与张某某、韦某某、钟某某等人乘坐汽车逃离韶关。同月14日,韶关警方在江西省赣州市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韦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钟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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