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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少年抢劫团伙盯住的姐 不到一月作案九起
作者:胡安民 吴建平 发布时间:2009-09-17 16:22:38
一名无业少年邀约五名在校初中学生,在湖北省利川市城区大肆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不到一月就作案九起。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终于将该少年抢劫团伙一网打尽。9月1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在该市有重大恶劣影响的这起少年团伙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熊某有期徒刑八年;其余五名从犯中,除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外,李某、谭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各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17日至4月19日,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连接到受害人举报称,在利川市城区内有一帮少年专抢女出租车司机的钱财,弄得全城出租车司机提心掉胆,夜里不敢开车。一出车女司机报案称,3月17日10时许,她被两个娃儿骗至该市榨木街一巷道,被抢走160元钱。出租车女司机文某称,4月18日中午12时许,她驾驶出租车在该市南门溜冰场,被一个约15岁的少年持刀抢劫,文某当即拿出座椅下的刀子奋力反抗,抢回了自己的钱后,大声喊抓抢犯,把那个娃儿吓跑了。 利川警方连续接到9名受害人的举报,警方认为此案案情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不立即破案将会给受害人造成更多的损失。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警方很快锁定无业少年熊某,经受害人辩认,熊某是抢劫她们的犯罪嫌疑人。4月20日,警方并将熊某抓获归案,熊某对所犯抢劫9名受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熊某的供述,随后警方将其同伙姚某、李某、刘某抓获,李某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该抢劫团伙除15岁的主犯熊某系该市某农村无业人员外,其余五名从犯均系该市某初中学生。2009年3月17日至4月19日期间,熊某伙同姚某、刘某、李某、谭某、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在利川市城区内抢劫作案九起,其中熊某单独作案四起,涉案金额256元,共同作案五起,涉案金额2614.5元,其中二起未遂。姚某参与作案三起,涉案金额264.5元,其中一起未遂。刘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170元,赃款共同挥霍。李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180元,分得赃款100元。谭某、李某某参与作案一起,未遂。 庭审中,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系1993年出生,被告人李某某系1995年出生,其余四被告人,均系1994年出生,均系某中学学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解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姚某、刘某、李某、谭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刘某、李某、谭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李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李某、谭某、李某某系在校学生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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