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潘海源的损失由被告胡庆来负担41000元,被告王燕基负担35000元,被告江西井冈独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
2009年3月13日,胡庆来与江西井冈独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胡庆来将合同中楼面浇筑工程分包给王燕基,王燕基雇请潘海源操作吊机,将地面上的建筑材料运输到楼上,每天工钱100元。4月13日,潘海源在操作吊机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来,致使外伤性脾破裂,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胸,创伤性湿肺,左锁骨骨折,入住安福县人民医院治疗112天,期间胡庆来支付22193元,王燕基支付5300元。2009年9月2日,潘海源伤情经法医鉴定,评定为:一项七级伤残二项九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之事意见不一,潘海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3403.16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办案法官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雇用关系明确,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侵害了其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予赔偿。办案法官还向当事人介绍了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当事人做耐心的工作,使三被告认识到应当给予原告赔偿,遂最终使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