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乐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女婴追索抚养费案件
作者:黄璇璇   发布时间:2009-10-13 08:51:56


    受害人因意外触电死亡时其妻子已怀有身孕,近亲属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赔偿各项损失,因胎儿尚未出生,法院未支持原告方要求支付胎儿抚养费的诉求。胎儿出生后,继续向过错方追索抚养费。10月12日,乐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女婴追索抚养费案件。

    2007年8月26日凌晨,一位名叫黄克飞的年轻男子被发现死于乐业县人民医院大门内北侧花圃旁。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意外触电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导致该男子意外触电的“凶手”竟是花圃内一根漏电的路灯杆。当时,死者妻子陈桂竹已怀有四个月身孕。2007年11月2日,黄克飞的近亲属向乐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乐业县人民医院、路灯安装者—陈长军(个体工商户,无电力安装资质)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6210元。2007年12月28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乐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乐业县人民医院、陈长军各自赔偿死者黄克飞近亲属各项损失72711元、96948元。由于当时黄克飞的女儿尚未出生,所以该判决并未对其抚养费作出相应判决。2008年4月13日,黄克飞的女儿黄祺祺出生。2009年9月3日,黄祺祺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乐业县人民医院、陈长军共同支付原告抚养费12130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乐业县人民医院、陈长军自愿各自支付原告黄祺祺抚养费25992.90元、34657.20元,原告黄祺祺的法定代理人陈桂竹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