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婴儿死于卫生院 家属妨碍举证诉请被驳回
作者:邓东庆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10-14 10:20:52


    10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冯某、农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6日,患儿冯某某(六个月)因发烧到被告贵港市某乡卫生院诊治,被告的医师经对患儿检查后诊断为:1小儿腹泻;2高热。随即给予输液抗炎和物理降温等处理。后患儿病情突然加重,被告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呼叫120急救中心,至120急救车赶到时,患儿已经死亡。

    原告冯某、农某诉至法院后,曾申请法院要求对此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被告经法院释明后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贵港市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到医学会抽取专家鉴定组织名单,但原告方两次拒不配合鉴定,致使贵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终止鉴定通知书,终止了本次的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方对患儿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在原告方撤回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经法院释明,被告方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由于在鉴定过程中与原告方拒不配合,致使医学会作出了终止鉴定的决定。对于医患纠纷,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目前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作为专门的部门是判断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最权威机构,医方即被告已经提出了鉴定申请,以积极的行为履行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方的不配合,致使未能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未能完成举证系因原告妨碍举证的行为造成,故原告应当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实患儿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过错关系,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