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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不合格 开发商修复后索赔
作者:刘洋   发布时间:2009-10-21 10:16:45


    八大处新村一期工程房屋阳台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与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却迟迟得不到答复。在业主的投诉压力之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之下对问题阳台先行修复。现就修复费用的追偿问题诉至法院。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据房地产公司称,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保人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进行工程建设。2008年9月,该小区的四户业主接连投诉房屋阳台出现质量问题,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查验,初步认定系结构问题,是由于施工质量不过关导致,并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复,但该公司迟迟不予修复。无奈之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四套房屋阳台裂缝是否由施工质量引起进行鉴定,并委托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对上述有质量问题的阳台进行修复,为此发生修复费用56万元。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56万元,鉴定费10万元。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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