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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四人深夜蒙面打劫小店被判重刑
作者:王瑶 杨惠波   发布时间:2009-10-22 15:35:35


    10月22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公开宣判,以蒙面手段共同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昌磊、段发东、黄明团、赵强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8年和7年,同时还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相应的附加刑。

    被告人杨昌磊、段发东、黄明团、赵强发预谋策划实施抢劫。段发东首先邀约赵强发,然后又邀约杨昌磊。2009年4月15日晚,段发东、黄明团、赵强发骑着赵强发的摩托车来到杨昌磊家。杨昌磊提议对龙陵县平达乡阿鸠田电站附近杨某招的经销店实施抢劫,其他三被告人同意。杨昌磊遂安排段发东把其岳父的摩托车开来共同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昌磊把一件蓝黑色休闲服撕成三块做了三个头套。

    4月16日凌晨3时许,四被告人驾驶二辆摩托车到龙陵县平达乡阿鸠田电站公路向东100米处杨某招的经销店,杨昌磊、段发东、赵强发戴上头套,黄明团蒙上红色塑料食品袋。杨昌磊从店外柴堆上拿得三根木棍递给其他三被告人,又安排段发东叫门。段发东以买方便面为由,骗被害人杨某招打开售货处的折叠木窗。被害人打开木窗后,发现有人欲实施抢劫,急忙呼救,杨昌磊、段发东跳入店内,把被害人按在柜台上,进行威胁、恐吓,然后用绳索、纱布将被害人手脚捆绑,用毛巾堵住其嘴巴。杨昌磊又从段发东头套撕得一块布,拿得一块毛巾将被害人脸蒙住。四被告人进入店内,抢走经销店内的人民币33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36元的香烟15包,遂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昌磊、段发东、黄明团、赵强发四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段发东积极组织、邀约实施共同犯罪,杨昌磊具体策划、指挥,二人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黄明团、赵强发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赵强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段发东、赵强发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明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其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施数罪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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