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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县国土局原局长犯受贿罪一审被判6年
作者:袁爽 张静   发布时间:2009-10-25 10:28:31


    浙江景宁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沈永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利。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对其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永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退出的109344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沈永明在 2006年5月至案发前曾担任浙江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其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5月19日被遂昌县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1日遂昌县检察院向遂昌县法院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5月,被告人沈永明在担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丽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某、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景宁某测绘公司经理潘某、景宁某勘测设计所主任杨某的贿赂总计价值人民币109344元,并为他人谋利。

  案发后,被告人沈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遂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永明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09344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沈永明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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