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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纷争引出8000元赔偿 债主伤人获刑
作者:齐娜 徐玮   发布时间:2009-11-05 09:14:09


    因为单方扣下债务人的15元钱,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债权人竟将债务人砍伤,不仅赔了8000元钱,还受到刑罚处罚。11月4日,被告人张成江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欠被告人张成江200元钱。2008年9月10日19时许,杨某在被告人张成江开的代销店内买烟时,被告人张成江将剩余的15元扣下,二人发生争执。当晚12时许,双方一起吃饭说和此事。饭后,张成江等人在回家途中,杨某对其殴打,张成江跑回代销店内拎一把菜刀将杨某左耳朵砍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成江到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庭审中,本案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成江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成江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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