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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代名和姓 事实清楚照获刑
作者:付培育   发布时间:2009-11-05 13:44:59


    某甲系聋哑人,其在盗窃时被发现,和人扯打,被抓获后,拒不交代其身份。11月3日,某甲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家住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的李某回到家中,发现被告人某甲藏在厨房内,欲逃走,被李某拦住,双方扯打,某甲拿(自带)一钢钎威胁李某,并将李某抓伤后跳墙逃走。后在公共汽车上被随后赶来的李某父亲等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某甲拒不交代其身份。经鉴定,李某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甲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甲系聋哑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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