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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传销系列案一高级业务员被判3年刑
作者:岳万青 钟旭   发布时间:2009-11-06 09:17:55


    11月5日,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福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王福春系辽宁省瓦房店市人,1964年生,2009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蒙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蒙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0日由蒙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审查查明的事实进行了指控,并提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福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王福春对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发展下线的人数、部分证人证言等方面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王福春认罪态度好,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王福春于2005年9月经倪淑华介绍到云南省楚雄市,加入“连锁销售”,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转移到蒙自,在蒙自继续开展传销活动。王福春自加入“连锁销售”以来组织发展了王隆昌、周长梅、王福祥等人为其下线,在蒙自县又通过下线分别发展了王福超、唐庆发、付荣春、张娜、于永跃、林洋、慈元荣等人加入了“连锁销售”,王福春在该传销体系中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的级别。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福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以发展他人参与“连锁销售”的方式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福春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王福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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