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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一伙歹徒开车尾随劫持单身女子
作者:黄绍勇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11-10 11:10:22


    北流一伙儿歹徒密谋到贵港城区搞点钱花,开着面包车深夜尾随单身女子劫持人质又劫财,猖狂的罪行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陈锦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没收作案车辆和工具。

    2009年1月4日,陈锦良与花名“菊鼓”、“兄弟鸭”(二人均另案处理)的男子密谋到贵港市城区抢劫。当天下午陈锦良伙同“菊鼓”、“兄弟鸭”携带准备好的折叠刀、胶带等作案工具,由陈锦良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粤SGA153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从北流市窜到贵港市城区伺机作案。

    当晚12时许,在贵港市城区国际生活港,陈锦良见女青年梁某买夜宵后自己开一辆小车走,便开车在后跟踪。到某宾馆后门停车场时,梁某拿夜宵下车,陈锦良开车冲上去,“菊鼓”、“兄弟鸭”下车抓住梁某,强行将其拉上面包车,陈锦良马上将车开走。“菊鼓”、“兄弟鸭”用帽子盖住梁某的头部,用胶带反绑梁某的双手,并用刀顶住梁某的腰部,将梁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价值人民币885元的CECTTV9898+型手机1台、索爱W580型手机1台、黄金戒指和铂金戒指各一枚及手镯一个等财物劫走。得手后三人将梁某劫持到覃塘区五里镇东流村附近林地,将梁某丢下车后逃跑。

    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身体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陈锦良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及CECTTV9898+型手机一台。2009年1月7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玉林市玉州区二环路某酒吧将陈锦良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陈锦良分得的赃款及手机收缴归还被害人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受害人上车后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锦良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锦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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