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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74万银行进账单 北京农商行员工进班房
作者:刘月   发布时间:2009-11-19 11:21:51


    被告人姚某因伪造了一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数额为747800元的进账单,最终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职工,2008年12月1日姚某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内制作了一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的数额为747800的进账单第一联(回单),并交给北京鑫满兴制衣有限公司职员刘某,该进帐单上记载的三张支票的金额共计747800元,收款人为北京鑫满兴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将该进帐单的第二、三联撕毁。

    后被告人姚某将上述进帐单对应的三张支票在收款人一栏处填写为北京绿色港汉餐饮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支票处理手续。2008年12月11日北京鑫满兴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持被告人姚某交给刘某的进帐单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取款时发现其公司账户内并未进入上述款项,并被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告知此进帐单系伪造。邢某要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支付该笔款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侵犯了我国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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