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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蹲了七年半 才出狱又偷又抢又被判七年
作者:崔娟娟 发布时间:2009-11-24 15:28:02
今年23岁的李某是杞县人,16岁时,曾因盗窃、抢劫被判处七年半的有期徒刑。刚刑满释放,又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抢劫。11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李某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8年5月22日,李某刚刚服完七年半的有期徒刑出狱,出狱后,便来投奔在郑州的老朋友王某。两人都曾因盗窃、抢劫坐过牢。又没什么文化。工作自然不好找。找了十几天,也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两人一商量,决定接着干“老本行儿”,这样不愁吃喝,来钱儿也快。 2008年11月5日1时许,李某、王某两人经过踩点后,将陈某在金水路上经营的百货店店门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200余元及不同品牌、包装的香烟共计30条(价值共计2718元)。两人将所盗的钱财平分后,挥霍一空。 2009年2月7日2时许,李某、王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兴南街某小区门口,将某超市玻璃门把手掰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100余元,芙蓉王等六种品牌的香烟50条、不同品牌洗发水15瓶、美涛牌的啫喱水4瓶、一个剃须刀、两盒内裤(以上物品价值共计6134元),后将所盗财物挥霍。 3月12日2时许,李某、王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村,将谷某开的移动充值店店门拉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王某先在抽屉内窃得现金600余元,三人正在翻找其他财物时,被睡在套间内的谷某发现。离门口较近的李某及王某某迅速逃跑,王某被谷某抓住。为抗拒抓捕,王某将拽住其衣服的谷某拖拉至店外,后伙同折回的李某将谷某打伤。事后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并将分得的赃款挥霍。 5月21日2时许,李某、王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某厨具市场,将1001号李某经营的商店玻璃门把手掰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200余元、富士通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元)、不同品牌、包装的香烟14条(价值共计2310元)。案发后,赃物富士通牌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发还李某,其余财物被二人挥霍。李某得知店内被盗后,立即报案,并将现场保存完好。 6月12日,公安机关在经过侦破后,将李某、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谷某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又当场对谷某使用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两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量刑时同时考虑,两人均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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