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好赌,利用自己是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5万余元用于赌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中东镇一经联社出纳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班房。2009年11月25日,扶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伦华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犯罪所得人民币47081.1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扶绥县中东镇那淋屯经联社系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告人伦华在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1日担任该经联社出纳。该人在担任那淋屯经联社出纳期间挪用本经联社资金人民币50881.10元用于赌博,经催促被告人伦华于2009年1月30日退还了人民币2800元,于2009年5月5日退还了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尚有人民币47081.10元未退还。2009年7月6日,被告人伦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伦华在担任经联社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881.1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伦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尚有人民币47081.10元不退还,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承办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系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