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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被盗自行“取证” 遭报复受伤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区倚 发布时间:2009-11-26 14:25:56
自家钱财丢失后,失主报案之余找到怀疑对象“取证”,结果遭到报复受伤。11月2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认定失主自行承担伤害损失的20%,维持一审被告夏女士母子赔偿原告贺女士医疗等费的80%,即2386元。
2008年农历6月18日,会泽县迤车镇47岁的贺女士家存折丢失,随后到银行挂失发现存款已被他人盗取。贺女士家人报案后,对邻居夏女士21岁的儿子小马产生怀疑。贺女士一家在反复敲定“认证”后,决定找小马写下名字去给派出所作为警方笔迹鉴定的依据。随后,贺女士的丈夫找到小马写下贺其名字作为“证据”,以便派出所破案。同年农历10月15日晚上9点左右,夏女士母子及家人来到贺女士家,责问贺家为何要让小马写贺丈夫的名字,双方发生争吵,夏女士给了贺女士一耳光后双方发生厮打。贺女士伤后于同年11月13日至22日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头伤综合症及右手小指中节不全性、陈旧性骨折”,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案经当地派出所调处未果,贺女士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女士家在发生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原告丈夫直接要求被告小马提供笔记的行为是引发案件的诱因;被告小马在认为原告家的处理行为不当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擅自闯入原告贺女士家处理导致案件发生,导致贺女士受伤,夏女士母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会泽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夏女士母子以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不真实等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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