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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索财不成反被抓 三人团伙被判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11-29 11:00:21
39岁的广东人陈某,1995年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如今他伙同老乡何某、吴某等人故意“碰瓷”,欲以受伤为由敲诈事主6000元。不想事主当即选择报警,三人索财不成反被抓,落了个人财两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何某拘役5个月,判处吴某拘役4个月。
200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何某、吴某伙同鲍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大堤老庄子乡政府南侧附近,故意与被害人马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以鲍某受伤为由向马先生索要人民币6000元,后因被害人马先生报警未果。 据悉,鲍某与陈某三人并不相识,他是被骗来京后被人下药打伤胳膊,其后又被该人交给陈某等人带出去挣钱。陈某等人跟他交代,出事故后要跟对方说他胳膊是被车撞伤的。 开庭审理时,陈某三人对上述指控他们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虽有犯罪前科,但不能按累犯处罚,且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何某、吴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此判决,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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