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邻里乡亲,却把他人信任当敛财工具,一个现年61岁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非法占有和骗取63名村民45万余元“血汗”钱。2009年11月23日,经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以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周某从1983年和2000年起开始担任该县某乡镇信用社信贷员和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担任该职务之初,当地村民把存贷款和保险金交由其存入信用社时,周某隔几日就会把存折、还款或者保险凭证交给村民。随着家庭开支和陆续包养2个情妇开支的增大,周某竟动起了他每天经手的存贷款和保险金的歪主意。周某采取吸取存款不上交信用社、不入账,用利息凭证或者自己出具的收条代替存折和其他凭证的方式,将37名村民的存款、还贷款和保险金总计金额38万余元占为己有。当村民问起存折和其他信用社出具的凭证时,周某则告诉他们利息凭条、收条等与存折一样,都能证明你的钱已经放在信用社了。到案发前一段时间,周某以存折在信用社没拿回来、信用社打印机坏掉了和自己出差在外地等理由推脱。在2008年6月,当信用社告知周某其被改聘为金融服务信息员,不再具有经办存取款及贷款业务后,周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继续利用村民对其的信任办理存贷款业务,先后将26名村民的17万元收入自己囊中,随后将这些非法所得挥霍一空。这些被害的村民大多数为70岁左右,他们在外地打工的儿女将赚来的钱部分交由自己的父母,用于其抚养自己留守在家中上学的子女和供父母老来之用,没想到东窗事发,存款被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