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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一民警侵吞被扣押财物被判刑
作者:范跃红 陈乐 发布时间:2009-11-27 16:46:29
身为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却知法犯法,将盗窃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财物占为己有。25日,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原民警夏建明被当地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8年11月7日,青田人苏某、汪某因涉嫌盗窃罪在宁波被捕。随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将两人连同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以及银行卡、金项链、钱包等物品一并移交给青田县公安局。时任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民警的夏建明负责主办该案。 接受案件后,夏建明没有对苏某、汪某的银行卡、金项链、钱包等物品办理扣押手续,即存放在自己的办公室。2008年11月18日,夏建明以办案的名义从苏某、汪某处索取了银行卡密码,并于当天下午在自动取款机上验证。当发现汪某的一张银行卡上有24000余元的存款后,夏建明便起了私心,在未向所长汇报的情况下,分四次私下从汪某的银行卡内提取了现金共计237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为朋友还款。 法院认为,夏建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侦办刑事案件经手管理扣押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扣押财物不列入扣押清单、不随案移送的方法侵吞被扣押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夏建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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