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相处一段时间后,女友发觉双方性格不投于是终止恋爱关系,心怀不满的残疾人于是起了黑心,强奸了女友,并将女友推入河中想将其杀死。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身患残疾的青年男子董某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并确定为恋爱关系。2009年6月份,黄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欲终止恋爱关系,身为三级残疾董某不同意,并要求黄某再考虑考虑。2009年7月8日2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某厂浴室门口,将下夜班的黄某强行带上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并将车向新洋农场方向开。在车上双方言语不和,董某产生杀害黄某并自杀的念头,并想在自杀前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遂将面包车开至黄沙港镇境内水泥路边,在面包车里强行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数分钟后,被告人董某又欲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因黄某反抗而未得逞。接着,被告人董某将车开至机场路射阳县兴桥镇境内大河边,将黄某从车上拉下,并推下河,自己也下河,呛了两口水后随即又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同时又将黄某从水里拉上岸,拨打110报警称车子出了车祸,打120对黄某进行了抢救。黄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情节较轻,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黄某原系恋爱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为三级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