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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为一棵树起纠纷 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刑
作者:成剑 发布时间:2009-11-30 14:12:46
邻里应和睦相处,以诚待人,不该因一棵树的权属而发生争吵,继而将他人打伤。近日,被告人肖恒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元宝医疗等损失人民币12040.70元。
被告人肖恒书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应元宝为一棵树权属发生纠纷,当地村支书将该树解决给应元宝后,肖恒书等人不服。 200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肖恒书等人在山上遇见应元宝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肖恒书持木棒打击应元宝背部,致应元宝右第十一肋骨骨折,并明显错位,被告人应元宝在镇雄县坪上卫生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人民币8335.70元。事后,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应元宝的伤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元宝的申请,经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应元宝的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庭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 镇雄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恒书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由于被告人肖恒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元宝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肖恒书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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