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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同行生意好 寻衅滋事落法网
作者:成剑   发布时间:2009-12-01 15:13:19


    家有家规,行有行规,可是就有人不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经商,违背商业道德,因他人生意比自己好,即生嫉妒,采取非法手段而触刑。2009年11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申明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申明江和邓晓(已判刑)合伙在镇雄县塘房镇环路煤矿经营杂货店,由邓晓负责管理。四川人曹某在该店旁边也开了间杂货店。邓晓嫉妒曹某的生意比自己的好,遂产生赶走曹某的念头。

    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申明江、申雄时到曹某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了一条“紫云”烟,随后,申明江等人以该烟是假烟为由,到环路煤矿滋事未果。被告人申明江打电话叫邓晓帮忙,邓晓到塘房与申明江、申雄时共谋借此机会到环路煤矿滋事,并打电话叫邓声卫(已判刑)邀约人到塘房,被告人申明江给参与人分发手套作为标志,一行数十人手持木棒、钢管等工具到环路煤矿,冲进澡堂将查某、邹某等人打伤,甩石头砸坏厕所、宿舍顶棚后逃离。之后,邓晓、邓声卫及被告人申明江等人以其同伙被打伤为借口,多次电话要求环路煤矿赔偿。案发后,被告人申明江外逃。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查某、邹某等人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明江和同案人邓晓、邓声卫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申明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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