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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托人找工作未果 要求返还定金法院支持
作者:刘艳 高庆   发布时间:2009-12-02 09:09:16


    清华博士为了觅得专业对口、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委托他人办理找工作事宜。因受托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帮助其找到合适的工作,清华博士李先生将受托人姜先生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135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4月30日,原告李先生委托被告姜先生约定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工作安排事宜,其自愿支付被告劳务咨询费14万元,事先支付2万元定金,事成后再支付12万。若被告未将工作事宜办妥,则退回全部定金。但三十日后,被告并未帮原告找到合适的工作,曾分两次返还定金共计6500元,现请求被告返还剩余定金13500元,并承诺额外支付其费用1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签字的《承诺书》 。

    被告姜先生辩称,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委托事宜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因2008年5.12大地震,全国上下都忙于抗震救灾,各单位基本停止了工作调动,原告曾口头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找工作时间。且按照经验和常识,其委托事宜也无法在三十日内办妥,因此《承诺书》中约定的三十日应属无效。此外,被告为委托事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将保留要求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承诺书》中就委托事项、办理期限以及报酬事项都作了明确一致的约定,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李先生在支付定金2万元后,姜先生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依照约定应退回李先生定金2万元。鉴于蒋某已经退还定金6500元,而且李先生自愿支付姜先生费用1000元。最后,法院判令姜先生偿还李先生定金12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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