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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脑反落手机 粗心窃贼被判刑罚
作者:王琬萱 发布时间:2009-12-02 09:27:11
李某某在盗窃他人财产时将自己的手机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顺势抓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是一名农民工,2009年7月被马先生雇佣到顺义区南彩镇鑫顺苑小区某住户家装卸房屋,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房门未锁,其他装修工吃饭未归之际,将房主的清华同方牌电脑一部(全新未拆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800元)窃走。由于匆忙将自己的手机落在装电脑的柜子里,公安机关通过这部手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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