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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人拒还银行款 开发商代还后追偿
作者:于风卫   发布时间:2009-12-02 10:35:28


    按揭购房却不能按时还款,从而导致银行向担保人扣除欠款。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不到庭参加应诉的按揭人李某向清偿担保人房地产公司代其还款7400元及利息。

    2004年4月27日,被告李某因按揭购房与原告洛阳某房地产公司、贷款人建设银行涧西支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向银行借款164000元用于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借款期限为20年,每月归还借款本、息884.40元等,原告房地产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方式的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建设银行涧西支行先后从从原告单位扣款5100元和2300元用于归还被告的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拒不履行购买房屋借款的还款义务,原告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行使追偿权,并有权要求其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代付款的利息。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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