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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电视购物投诉”诈骗54人 老板员工获刑判罚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12-02 10:47:05
24岁刘某开了家商贸中心,招了几名员工,干起了冒充投诉科,以为顾客更换电视购物所买有质量问题的手机为名,诈骗顾客钱财的勾当。他们共计骗取了54名顾客近6万元的手机款。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及罚金2.83万余元,判处主管段某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2.3万元,判处其他8人有期徒刑8个月及罚金3000元。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段某、王某、李某、张某、梁某、丁某、崔某、薛某、宋某,在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某室,以冒充电视购物中心销售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付先生等54人近6万元。其中,刘某、王某、李某诈骗金额为5.84万元,段某诈骗金额为5.69万元,其他六人诈骗金额均为5.65万元。 据王某等8人交代,公司的老板是刘某,主管是段某,他们应聘来到公司上班后,老板交给他们一份话术及一份电话清单,要求他们为自己起个化名后,打电话销售手机。 庭上,刘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请法院考虑刘某的认罪态度等对其从轻处罚。段某及其他7人也均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销售总额并没有那么多。王某等五人的辩护人均从指控的数额及从犯地位的角度为他们做了辩护,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等十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关于李某辩护人辩称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认为李某等人是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本案多名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诈骗金额与指控的数额不符,法院认为作为共同犯罪,应以行为人参与的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但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九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法院对他们均予以减轻处罚。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立功情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等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追回,并能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积极交纳罚金,故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目前仅段某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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