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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10.3”森林大火案一审宣判 肇事者获刑5年
作者:陈梅 李祉源   发布时间:2009-12-02 11:27:12


    1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对平乐“10.3”森林大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陈明桂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0月2日夜,广西平乐县二塘镇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桂林市及平乐县组织二千多军民进行扑救,大火在10月6日全部扑灭。据调查,大火蔓延面积34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公顷。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8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19时许,65岁的陈明桂与其11岁的孙子带锄头、干竹篾在平乐县二塘镇谢家村委牛练窝村大冲石壁的山场烧地黄蜂,由于火点未清理干净,数小时后,于3日凌晨起引发森林火灾。

    陈明桂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陈明桂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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