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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矿主不成爆炸恐吓 两次作案都错炸旁人
作者:张源   发布时间:2009-12-04 08:50:36


    安某等人敲诈勒索两煤矿矿主,被矿主拒绝后,实施爆炸意图恐吓两位矿主,结果把炸药包扔在了别人门口。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爆炸罪分别判处安某、曹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曹某在李某经营的煤矿办公室外实施爆炸,将部分房屋损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3400元。2008年1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安某、曹某在赵某经营的磅房外实施爆炸,将部分房屋损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元。公诉机关提请法院对安某、曹某以爆炸罪定罪量刑。

    另,公诉机关还指控安某、曹某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

    据被告人安某供述,其购买了炸药、雷管准备自己在门头沟山区偷采煤矿。然而,开了几个煤口却没采出多少煤,自己的钱却快花完了。

    安某想到,正规煤矿有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一旦正规煤矿的雷管流失到社会上,煤矿就会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于是,为了弄钱,安某向正规煤矿矿主张先生谎称,自己有从张先生煤矿流失出去的雷管,并索要人民币26万元,否则就举报,但遭到拒绝。安某不甘心,又伙同曹某威胁马先生,扬言不给自己30万元钱就炸毁马先生的煤矿,但也被马先生拒绝。

    安某为了恐吓马先生,迫使其交出财物,伙同曹某用采矿剩下的炸药、雷管制作了炸药包,分别于2008年11月2日晚、2008年11月15日清晨,找到马先生煤矿的办公室、磅房实施爆炸,炸毁部分房屋。

    可是,被安某、曹某炸毁的煤矿办公室、磅房分别归李某、赵某经营,与马先生没有关系。爆炸后,安某威胁马先生说,本想用你的东西炸你,没想到弄错了,不过我们会把炸药用完的!随后,安某、曹某即被警察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曹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系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使用雷管引爆炸药的方式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为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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