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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钱购买赃车 获拘役5个月罚金一万
作者:韦学军   发布时间:2009-12-04 11:13:02


    家住广西德保县足荣村陵岭屯的杨某,贪便宜花一万元钱购买了一辆赃车,使用该赃车潇洒不到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请”到看守所。12月3日,杨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杨某悔恨交加地道:“千不该万不该购买赃车,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9年6月21日,杨某以二万元的价格购买同屯人黄成浩、黄浒、韦胜高(三人另案处理)从田东县偷来的一辆三菱越野车,杨某付给黄成浩一万元钱后一直使用该车。有了该越野车后,实在让杨某在村里人面前潇洒了几把。经鉴定,被盗越野车价值为260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三菱越野车辆赃物,还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物,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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