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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司机伤害乘客案终审宣判 司机判三年
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09-12-04 14:12:33


    马雷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是300路公共汽车的司机。2008年马雷在驾驶公交过程中与乘客张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打成重伤。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马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雷、北京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

    2008年3月,马雷驾驶300路公共汽车行驶至丰台区成寿寺300路公交车站停靠站时,因言语不合与张某发生争执,后马雷将张某摔倒在地,导致张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马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张某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雷和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描述,2008年3月,其在成寿寺300路车站等车去双井,有一辆300路公交车开过来停下后,张某一只脚站在车门上询问司机马雷去双井需要几站地,马雷回答“一站地”,张某又问马雷双井有站吗,称马雷态度不好,司机回骂了张某一句,从公交车奔下来用拳头欧打张某头部。张某左腿磕在车站的台阶上,无法站立,马雷又打了两拳。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止。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实张某2008年3月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属九级、累计伤残率25%。

    马雷认为张某不构成重伤,可是不能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有不符合事实和违反法律程序的证据。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公交公司认为马雷与张某的打架行为系马雷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公交公司不同意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雷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21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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