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越南人与中国人为琐事争执被打伤获赔
作者:马双斌   发布时间:2009-12-10 16:14:11


    人身权利遭侵害,虽然身为越南人,同样受到中国法律保护。2009年12月9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长利赔偿原告阮文想各项费用5623元。

    2009年8月15日早上7点左右,原告欲往村边小溪洗衣服,途经被告居所时,被告指责原告为什么把牧草种在被告的耕地上,被告要求原告将牧草拔掉,但是原告不服,与被告发生争论,被告打了原告一巴掌之后,原告便与被告厮打。厮打中,原告将被告的衣服撕烂,被告就从猪栏旁拿起一把铁铲,两人在争夺铁铲的过程中,原告被被告用铁铲打破头部至伤。

    原告被送往卫生院治疗,后遵医嘱转到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头皮挫裂伤、颈部损伤等,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出院。原告在卫生院住院2天,期间花去1120元;在广西中医学院瑞康医院住院13天,期间花去4503元,原告伤后共花医疗费5623元,被告对此不理不问拒绝支付,原告方多次追索均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原告阮文想虽然是外国公民,但在中国其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利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