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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审结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作者:顾雪红   发布时间:2009-12-16 11:26:23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开发区人民法庭对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为一对在交通事故中痛失爱女的原告冒贤华、黄映秀夫妇讨回了公道。

    2006年10月4日4时许,被告密钢酒后驾车在宁启高速公路上碰撞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冒萍萍(系原告冒贤华、黄映秀夫妇之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密钢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25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将该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移送至港闸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处理,原告夫妇念及密钢与其女儿冒萍萍系恋爱关系,且双方关系一向较好,并考虑到密钢当时的经济赔偿能力,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密钢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密钢共赔偿冒贤华、黄映秀死亡赔偿金150000元,由密钢自2009年开始支付,于每年10月4日支付30000元,连续支付5年。然而,在原告夫妇长达近三年的等待后,被告密钢既未按协议履行,又去向不明,两原告索款无着,遂于2009年10月12日以一纸诉状将密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被告密钢因交通肇事致原告冒贤华、黄映秀之女冒萍萍死亡,双方就冒萍萍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合法,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确定了被告密钢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债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被告密钢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其应当依约履行。现被告密钢未能按约履行,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密钢履行调解协议给付首期赔偿款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密钢给付两原告2009年度到期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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