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还清贷款便卖车 车主挂靠单位共担责
作者:蒋正光 俞拥军   发布时间:2009-12-25 11:25:46


    车子买了三年后才发现,前任车主在还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就将车子卖给自己,车辆抵押至今还未解除。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审结这起案件,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姜某垫付款的损失。

    2004年6月,姜某从李某处购得一卡车,并得知该卡车挂靠在江阴某运输公司名下。2007年,当姜某准备转卖该卡车的时候,却被告知车辆抵押没有解除,无法过户专卖。原来,早在2002年,前任车主李某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江阴某运输公司以该车的所有人身份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承诺银行贷款在未还清时不转卖该车。后来,在该运输公司的撮合下,姜某在不知道贷款未清的情况下向李某付款买车,买受后又依运输公司要求仍挂靠在它单位,因车辆当时无需过户,因此姜某并没有发现车辆被抵押的情况,直至三年后,姜某才知晓买车时受到了蒙骗。

    当姜某为了将车进行再次转卖,不得已把李某剩余的贷款及银行罚息一万多元还清,为维护自己权益,姜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和运输公司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和李某出卖有权利瑕疵的车辆,应对姜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遂支持了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