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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液氨掺水"案主犯被判15年 处罚金800万元
作者:倪建军    发布时间:2010-01-04 17:07:36


    为谋取巨额利润,竟向液氨中掺水出售。近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这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韩跃宽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2005年11月,被告韩跃宽、张荣国等人注册成立了山东东明远大公司,韩跃宽担任经理。经营期间,他们得知往液氨中掺水利润很大,韩跃宽等人经谋划,便购买运输设备,先后在山东东明、陕西潼关等地租用废弃加油站做场地设立掺水站,专门给公司运输液氨的汽车槽罐中掺水。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两名被告以公司名义,用10多辆槽罐汽车从河南、陕西等地的化工厂购进合格液氨,再在掺水点往装有合格液氨的每辆槽罐车里注水5~8吨,后出售给宝鸡和内蒙古的两家公司,累计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王福海等人得知这一方法可以赚钱,便出资购买两辆槽罐车,也加入该售假团伙,用同样手段将掺水的液氨出售,销售金额近200万元。

  2009年7月,宝鸡市检察机关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宝鸡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韩跃宽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荣国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福海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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