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违章摆摊出售饮料,经民警赵某劝阻后仍不挪走,对执行公务民警进行抓挠,导致民警轻微伤。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这起妨害公务案公开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于某管制3月。
被告人李某平日无业,做些小买卖为生。2009年7月14日,李某带着女儿到唐山北站卖饮料,开始只在车站规定地点卖,午饭时间李某发现站内的民警有的去休息了,就想“警察可能都去吃饭了,这阵正好没有人管,我们正好进去卖水”。李某二人搬着一箱饮料进入车站站区内,后李某拿了几瓶水走开兜售。这时,负责站内秩序的民警赵某看到李某女儿在站区内卖水就告诉她“这里不能卖,你快挪走吧”。李某女儿听后仍然在原地没走。民警赵某回来时看到李某女儿还在,就要求其道派出所解决问题,将那箱饮料搬到了台阶下一辆三轮车上。
李某回来后,发现饮料被警察搬走了,就要求赵某将饮料还给她,遭到拒绝后就试图强行将饮料搬走,民警赵某按住饮料箱阻止李某。赵某要求回派出所解决问题,李某认为到了派出所饮料就肯定要不回来了,更加坚定了要把水抢回来的念头。李某明知赵某在执行公务,仍使用了撕扯、抓挠的方法,将民警赵某右手虎口、右臂、前胸多处抓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前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故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