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21死58伤 广西维尼纶集团爆炸事故两责任人领刑
作者:梁洪 黎晓萍 李韬   发布时间:2010-01-21 16:49:32


    近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案经宜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事故责任人黄尚兵、邓伟荣被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

  被告人黄尚兵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广维“8.26”爆炸事故发生期间担任广西维尼纶集团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厂长,主管、负责有机厂全面工作,被告人邓伟荣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广维“8.26”爆炸事故发生期间担任广西维尼纶集团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副厂长,分管生产、工艺和安全工作。2008年8月26日约6时40分,该公司有机厂原料罐场主要储存合成工段醋酸和乙炔合成反应液的CC-601系列储罐液位整体出现下降,导致罐内形成负压并吸入空气,与罐内气体物质(90%为乙炔)混合形成以乙炔为主的爆炸性气体,遇静电火花导致罐内乙炔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造成储存在CC-601系列储罐的反应液泄漏,遇电源火花引发空间化学爆炸,造成操作工人21人死亡,58人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7091.95万元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尚兵、邓伟荣在广西维尼纶集团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8.26”爆炸重大事故发生时分别担任有机厂的厂长、副厂长,作为有机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疏于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伤亡和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事故发生后,二人积极参加事故处置、救治伤员和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