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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车车把刺入腹部 三方过错共担责
作者:熊莺 发布时间:2010-01-29 13:48:43
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杨建平赔偿原告李国新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的50%计13242元(已付2700元);被告熊义良赔偿35%计人民币9270元(已付1500元)。
杨建平与熊义良口头约定,杨建平承包熊义良的房屋的水泥浇注工作,承包费为每平方米4.5元。李国新由杨建平雇请为熊义良建房浇注楼面做小工,2009年6月20日,李国新在用手推车时,因推车装载水泥沙太重,前端上翘,推车车把向后急退,刺入李国新腹中,当即送往丰矿总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30日出院。 经法医鉴定,李国新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5396元,其中熊义良支付1500元,杨建平支付2700元,其余李国新垫付。之后双方为赔偿金额起争执,故李国新诉至法院,要求熊义良、杨建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建平承揽被告熊义良的楼面水泥浇注工作,双方为承揽、定作关系。原告李国新在推手推车时没有尽到相关安全义务,造成腹部受伤,原告的该重大过失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认定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杨建平应对其雇员李国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浇注楼面的发包人被告熊义良,在明知被告杨建平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主观上具有选任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有过失的选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应对被告杨建平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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