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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车队偷盗铁路枕轨 6旬老汉被判八年半
作者:陈世才 韦龙   发布时间:2010-02-10 11:19:44


    2月9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周永金盗窃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周永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的判决。

    被告人周永金是柳江县流山乡人,今年已经61岁,在受雇参加铁道工务维修时,发现改造铁路换下的大量轨道水泥枕堆放在铁道边无人看管。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永金雇请1台吊车和11辆汽车,组成一个庞大的车队开到黔桂铁路旧线宜州至洛西区间,盗窃水泥枕683根,运到柳州后,以每根30元的价格卖出。8月20日,周永金再次雇请1台吊车和6辆汽车,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地段盗窃水泥枕382根,运输车辆途经宜柳高速公路洛东收费站时被查获。于是公安机关当天通过电话盘问周永金,被告人周永金知道事情败露后,于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价格评估,周永金盗窃的1065根水泥枕价值73485元。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依法开庭审理了周永金盗窃案,认为周永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严惩,鉴于周永金接到公安机关电话盘问后如实供述,并于次日投案,属于自首,且被盗的水泥枕已全部追回,可以减轻处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09年12月17日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周永金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永金不服,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宁铁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2010年2月9日宁铁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并依法宣判,驳回周永金的上诉,维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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