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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抢劫竟为寻求刺激 乐陵小伙被执行死刑
作者:郑春笋 蔡学英 发布时间:2010-02-21 14:59:40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将犯抢劫罪、侮辱尸体罪的被告人赵传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赵传朋现年22岁,初中文化,系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村民。他是从小被抱养来的,养父一家平日对待他视如己出、娇宠有加,处优养尊的他渐渐养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在案发前十多天,他曾从妻子手里骗取2千元钱作押金,借用朋友驾驶证,瞒着家人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夏利出租车。玩了几天出租车后,他仍感到不过瘾,遂产生抢劫寻求刺激的念头。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晚,被告人赵传朋驾驶夏利轿车窜至乐陵市开发区公路上,寻找目标图谋抢劫。当晚9时许,他发现由此路过的某企业18岁女工孙某,便上前用尼龙绳猛勒住她颈部拖至车内,用胶带捆绑、缠封孙某的双手和嘴,致其窒息死亡,抢劫孙某的摩托罗拉手机1部、现金10元。紧接着,赵传朋将孙某尸体奸污,并事后把孙某尸体放入轿车后备箱内,开车到附近一网吧上网。第二天深夜凌晨,由于养父打手机催他回家,赵传朋遂又将孙某尸体抛至当地一公路桥下。当月23日,乐陵市公安局将赵传朋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德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赵传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并奸污被害人的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侮辱尸体罪,且其主观恶性较深,作案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遂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传朋犯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由被告人赵传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8762元。 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赵传朋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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