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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滥用采访权 敲诈公司1.8万被判刑
作者:于风卫 高 磊   发布时间:2010-02-23 15:06:21


    记者为了谋取私利滥用采访权,以曝光安全隐患为要挟向洛阳某公司敲诈1.8万元。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系某杂志社记者,2009年3月,张某未经杂志社申报审批,私自调查洛阳某公司涉嫌重大安全隐患一事,后让王某(另案处理)采写了《悬在二十人头顶的定时炸弹》的文章,并制作了光盘。2009年4月9日上午,李某在涧西区某酒店内以要曝光该公司安全隐患为要挟,敲诈该公司现金1.8万元。后被警察抓获,敲诈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此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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