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记者从龙华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诉讼的海南某企业一男子为帮朋友开脱而伪造证据干扰司法一案,被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2009年5月,洪星(另案处理)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期间,立即赶到深圳找到好朋友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两人在深圳市联合广场房间见面时,洪某向好友苏某某求助,说其因为涉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账目问题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要求苏某某帮助其伪造相关书证以应付公安机关的调查。看到朋友遇难,苏某某爽快答应,并表示同意后当即在洪某已打好的委托付款函、收条、通知上加盖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亲笔签名,同时还亲笔写了两张分别收到洪某现金82.5万元,20万元的收条,造成洪某私人从海南其实业有限公司所转到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110万元系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洪某代表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将该110万元还款转到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假象,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
基于此案,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某在公安机关对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立案侦查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