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中日投资管理公司老总挪用资金30万被判3年
作者:袁冰 姚岚   发布时间:2010-03-03 10:46:36


    42岁的原中日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琼,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30万元。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王晓琼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北京市中日投资管理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晓琼于1994年4月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年4月8日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任命为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经理。恒泰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更名为北京市中日投资管理公司。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王晓琼任上述两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1995年5月,王晓琼利用担任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以该公司名义从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000万元后,将其中的3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刘某使用。

    二中院认为,王晓琼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