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知名广告模特照片用于整形美容宣传,26岁的孟小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孟小姐诉称,她是我国著名广告模特、影视演员。2010年3月,原告在51.爱美网(www.51.am),用于整形美容的商业广告,置于网站首页。原告认为,被告将自己的大幅照片置于网站首页,用作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是对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原告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且为国内多家知名产品的代言人,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被告是一家以“整形”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将原告的照片置于网站首页,用作整形美容的商业广告宣传,且在照片右侧注有:“美丽源自爱美网,新年整形在行动”的字样,使人误以为原告曾经整容过,或者在为该整容网站代言,被告的这一行为使原告受到了很多质疑,尤其是被告的该商业宣传页面被原告目前的代言方以及即将要签约的代言方知晓以后,原告的商业形象受到了极大的贬损。此外,原告的家人、同事、朋友看到被告的该商业宣传页面后,纷纷对原告侧目,原告因此受到了很多误解,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作商业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理开支及维权费用共计962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