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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花光受托保管钱款 昔日老朋友对簿公堂
作者:马维洪   发布时间:2010-03-31 14:45:19


    原告胡女士因故将17万元存入被告白女士账户,让被告代为保管,后被告因急需用钱,使用了该笔17万元钱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钱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钱款及利息。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胡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6月3日,原告将人民币17万元存入被告帐户,委托被告代为保管。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白女士向胡女士借款壹拾柒万元整。借款人:白女士”。2004年春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款项,得知被告已将该笔钱款用于购买货物,无法归还。2004年4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白女士与去年5月份向胡女士所借17万(壹拾柒万元)整在年底还清。欠款人:白女士”。2004年5月,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2005年1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白女士原借款壹拾柒万元整已还贰万元整,尚欠款壹拾伍万元整,准备以后分次还清。欠款人:白女士”。2007年1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2003年6月借款尚差壹拾五万元钱未还,待家中情况好转必还清。欠款人:白女士”。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2008年5月12日,原、被告商议还款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每月偿还原告人民币500元。被告自2008年6月14日开始,每月向原告之夫孙先生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汇款500元,截至2010年2月,被告向该账户汇款共计105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39500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保管钱款,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笔钱款花费,并为原告书写欠条,原、被告之间转化为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4年6月起未按时还款的逾期利息,被告在2004年5月向原告归还2万元以后,分别于2005年、2007年就同一款项为原告出具欠条,且自2008年6月起,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500元,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对还款期限作出了事实上的变更,被告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节,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未还款项,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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