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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私自处理父亲后事 子女索要悼念权
作者:杜娟   发布时间:2010-04-02 16:20:10


    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系王老先生之继子女,原告王女士是王老先生之亲生女。三原告得知父亲王老先生去世去墓地拜祭时候发现墓碑没有子女姓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即继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更换墓碑,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三原告诉称,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系王老先生之继子女,原告王女士是王老先生之亲生女儿。1958年6月关先生、关女士的亲生母亲关某与王老先生结婚。婚后,生育了原告王女士。1996年8月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生母去世。1998年10月王老先生与被告车某结婚。2009年3月,王老先生因病去世,车某未告知关先生、关女士、王女士其父亲生病、死亡的消息,并擅自处理了王老先生的后事。致使三原告从他人处获悉其父亲死亡的消息。三原告去墓地拜祭父亲发现墓碑上未刻三原告的姓名。

    原告认为,三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哀思及在死者墓碑上刻名字,这也是我国传统道德理论和习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子女悼念及追思父亲的权利,也给其造成了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现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墓碑,并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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